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9楼(金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7730818X。
法定代表人:吴成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4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40070元,案件受理费1901元,案件执行费2001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无法送达
2.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7月19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审判员  沈妍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