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685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盐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杭 天 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婷婷
书 记 员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