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5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拾号村八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君山,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长城新村**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81XX****XX。
被告:高希普,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大马营镇高湖村一社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
被告:高林,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位奇镇东湾村三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凯,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雪花路**恒园大厦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7730818X。
法定代表人:吴成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力、高希普、高林、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殿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