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5民初2366号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7730818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2、**1、**2、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0年11月30日以所诉纠纷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