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1与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凉万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7民初2134号

原告:**1,甘肃省华池县人,住华池县。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省陇南市人,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万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四川省南江县人,特别代理。

原告**1与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凉万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