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7民初2134号
原告:**1,甘肃省华池县人,住华池县。
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省陇南市人,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万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四川省南江县人,特别代理。
原告**1与被告甘肃金城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凉万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