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8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L5ET2H,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祥。
原告**与被告**、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