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8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蔡建,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付余,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周国强,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蔡建飞,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涛,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焕烈,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陈小英,女,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7层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L5EF2H。
法定代表人:杨秀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施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第七批次A1地块36号楼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QQ8T03。
法定代表人:吴云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蔡建、付余、周国强、蔡建飞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冯焕烈、陈小英、**、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施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36,549.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冯焕烈、陈小英、**、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施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36,54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