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10557号
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54号易构空间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江县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宣威镇卡乌村。
负责人:**。
被告: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路沥青路面工程公司)与被告凯里市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建筑麻江分公司)、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黔路沥青路面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旭东建筑公司麻江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284.03元;2、判令被告旭东建筑公司麻江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2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8960.27元,2020年7月6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将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旭东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旭东公司麻江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旭东建筑公司麻江分公司将位于“麻江卡乌菊花园大门停车场“的道路施工项目发包给黔路沥青路面工程公司建设施工,施工路面的沥青砼总厚度为7㎝,其中下面层4㎝厚,AC-16粗粒式重交沥青砼,合同承包总价款为450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旭东公司麻江分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进行结算,确认原告施工总面积为5488.347㎡,折合工程款411626.03元,扣除旭东公司麻江分公司已支付的302342元后,尚欠工程款109284.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虽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凯里市人民法院的起诉,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在麻江县而非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公司与旭东公司麻江分公司在合同中达成的协议管辖已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依法移送本案至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施工地)的麻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