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4476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肖家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P5Q7R。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该租赁站员工,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县凯里市永丰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215903186Q。
法定代表人:姚希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日,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租赁费、赔偿款、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897703.87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12月17日,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40元,应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退回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人民币108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