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1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人民大道(广发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748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出庭参加诉讼,可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与对方和解,可代为提起上诉,可代收法律文书,可代领标的款等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生于1953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湖北省**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1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县人,现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53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湖北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申请人***妻子。
原告**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1127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了被告***、***位于湖北省**县**镇沙岭村三组的房屋所有权(**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字第013895173](查封限额70万元)。查封期限为叁年;二、查封了担保人***位于湖北省**县**镇皇家御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国用(2008)第013808963号]。查封期限叁年。原告**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由本院作出(2019)鄂1127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北省**县**镇沙岭村三组的房屋所有权(**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字第013895173](查封限额7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位于湖北省**县**镇皇家御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国用(2008)第01380896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