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7财保57号
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县**镇人民大道(广发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74844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保全申请,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女,生于1953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1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担保人:***,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镇民营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650522001X。
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北省**县**镇沙岭村三组的房屋所有权(**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字第013895173号](查封限额70万元)。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以担保人***位于湖北省**县**镇皇家御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国用(2008)第01380896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北省**县**镇沙岭村三组的房屋所有权(**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字第013895173号](查封限额70万元)。查封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湖北省**县**镇皇家御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国用(2008)第013808963号]。查封期限叁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宛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