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7民初636号
原告: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坤,男,生于1984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梅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桂彦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