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495号
原告: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创业路2号1#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詹津强,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李林,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艺路二中商住楼3-3-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莲。
原告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微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 照 明
审判员 李会芳
审判员 关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