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5161号
原告: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林,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
原告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媛媛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贾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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