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234号
 
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保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0527元。
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分行XXXXXXXXXXX账户内8052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825元,由申请人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