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1497号
原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双龙,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河北久创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雪锋、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久创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久创门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在2021年12月2日签订合同后,又与陈永静在2021年12月6日重新签订了合同,故原告起诉被告河北久创门业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512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