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1执57号之一
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880695891,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