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反馈有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5537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