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1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53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9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