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民初3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30日,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XX、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2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永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计4225.5元,由原告罗栓绪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瑜
二0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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