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4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罗汉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蒋影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建设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赵仕林,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2万元(以实际查控金额为准)。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2万元的冻结(以实际查控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智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