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464号之三
申请人: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泰川大道建设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赵仕林。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的资金账户,保全金额为264万元。申请人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申请人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的存款26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