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464号之二
原告: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源,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泰川大道建设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赵仕林,执行董事。
被告:万源市水务局。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驮山北路水务局。
负责人:江海平,局长。
原告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源市水务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万源市水务局的起诉。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