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469号
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罗汉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蒋影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建设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赵仕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价值102万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2万元(以实际查控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智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文丹
书 记 员 丁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