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湘0981执异17号沅江市有为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81执异17号
异议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对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湘0981执恢68号责令追回交出款项通知书及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981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追加异议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其系建筑项目的施工方,工程款系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意见,因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3)沅执异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湘098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确认诉争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为冯腾飞和罗运良。故异议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2012)沅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了(2019)湘0981执恢68号责令追回交出款项通知书,责令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追回交出款138830元。2019年7月12日作出了(2019)湘0981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
驳回异议申请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瞿 静 审 判 员  唐阳坤 人民陪审员  林 婧
法官 助理  谭 玲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