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5366号
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花乡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