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27民初141号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建雄,董事长(未到庭)。
地址:巍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086368008B。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斌,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未到庭)。
地址:巍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778565360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子文,男,1974年3月23日生,彝族,住巍山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诉被告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街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斌、被告牛街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县城投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我公司借款陆拾万元(600000元);2、承担该借款从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31779.95元;2021年1月20日后的利息以年息6.88%计算,要求利随本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街矿业公司答辩要点:借款是事实,我公司保证一旦整合、重组成功,将优先还款给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4月13日,原告县城投公司与被告牛街矿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6.88%计算。2020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的方式将借款600000元转至被告建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承担以年利率6.8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8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项用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维慷
书记员张永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