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27民初424号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086368008B。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文清巷32号。
法定代表人:芮建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斌、陈林,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32310295XQ。
住所地:巍山县游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体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维良,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斌、陈林,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维良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芮建雄、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体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3500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共计425152.08元,2018年12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本金3500000.00元,年利率4.35%计算支付,直至借款还清为止;3.要求对被告抵押的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8件藏品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高于所欠债务部分,归还被告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公司继续清偿;4.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因进行南诏博物馆建设,缺乏资金,向县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借款,经巍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公司向其先后四次出借人民币共计350万元,以支持被告公司的博物馆建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4.35%,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至被告的巍山县农村信用社54×××12账户内。2016年1月25日,第二次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至2016年3月26日,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4.35%,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至被告公司的上述相同账户内。2016年3月4日,第三次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3日,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4.35%,原告于2016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至被告的上述相同账户内。2016年7月20日,第四次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至2016年9月19日,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至被告的上述相同账户内。被告为了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于2016年5月9日将保管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绿萤石藏品抵押给我公司,担保债务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2016年7月21日将保管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蓝文石藏品抵押给我公司,担保债务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两次抵押均经过巍山县监管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被告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债务,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12月6日协商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本金350万元,期限延期一年,即从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425152.08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仍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同时,被告增加抵押物,将位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8件藏品抵押给我公司,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上述抵押物现由巍山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被告借款后,一再违约,至今未归还我公司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方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所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被告将保管于巍山县南诏地质博物馆内的38件藏品抵押给我公司,其中部分藏品在巍山县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在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我公司有权要求处置上述抵押物以清偿债务。为依法维护我方的各项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借款及抵押合同,及时归还我公司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我公司要求对被告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350万元借款合同是真实的。首先感谢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多年来对我公司的理解与帮助,感谢贵公司对我们民营企业的大力扶持。对于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答辩人深表歉意,不能按时还款,答辩人实属无奈。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旅游业受影响极其严重。疫情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和在线旅游公司暂停一切与旅游有关的活动,以2019年春节期间整个中国接待游客人数的数据为依据,由于疫情原因旅游产业损失约1.7万亿元。国内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下降了56%和69%。2020年春节黄金周成为我国现代旅游业40年以来最惨淡的一个黄金周。巍山县属五线城市,我公司作为一个以旅游文化开发为主的民营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国各地都延长了放假时间,我们积极响应疫情防控,但对于企业来说,停工、停产意味着没有收入,工资、利息、房租、馆场维护等刚性成本仍需支出,我公司资金压力剧增,面临倒闭风险。作为大理州唯一一个以私人藏品建馆的民营企业,在推动巍山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从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为了缓解旅游企业近期的资金压力,文化和旅游部暂退旅行社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旅游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现在旅游业正处于生存的过渡期,我公司人员工资和馆场维护费用等成本仍在支出,现金流压力相对较大,还请原告公司给予谅解,我公司将多方筹措资金、强化经营管理,定能渡过难关。恳请被答辩人再次延长对我公司借款期限,对利息相应减免。二、对于被答辩人要求对答辩人抵押的38件藏品进行拍卖、变卖偿还债务的请求,还请法院三思。南诏博物馆在大理州乃至全国,从馆场建设、藏品品质都独具魅力不可复制,是巍山县的一个品牌名片。按政府要求,我公司从馆场装修、布置、藏品增加等共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但受旅游产业政策调整,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市场运行压力增大,我公司刚开始盈利就面临倒闭,同时,我公司每年还积极响应政府要求免费接待10多万人次游客,尽了社会责任。我公司将这些藏品视为宝贝,精心呵护,因为这是我们南诏文化、旅游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失之痛心。如果用抵押的藏品进行拍卖、变卖还债,那么,南诏博物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综上所述,对于欠款,答辩人认账,但恳请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再次延长借款期限,对利息作减免为盼。下一步,我公司将多渠道、多方位进行融资,并积极向政府争取产业扶持。恳请巍山县人民法院依据答辩人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状况对旅游产业的影响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一、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借款请示、借款合同、业务结算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县政府同意,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二、借款合同、业务结算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及借款150万元的事实;三、请示、借款合同、业务结算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政府领导同意,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及借款50万元的事实;四、会议纪要、借款合同、业务结算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县政府领导同意,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及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五、第02号、0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万元,被告提供绿萤石、蓝文石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六、还款计划书、抵押协议、对外借款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并要求延期一年还款,被告用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8件藏品抵押给原告,至2018年11月30日,资金占用费为425152.08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4.35%计算;七、评估证书及抵押物照片38张,证明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无异议,对其余证据有异议。对证据六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评估过的产品有4件,未作评估的,抵押程序有瑕疵。对证据七,认为未作评估的抵押物有34件,不符合抵押的程序要件。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综合采信,证明本案事实。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巍山县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因进行南诏博物馆建设,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先后四次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350万元,其中,2015年12月31日,借款100万元,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2016年1月25日,借款150万元,期限至2016年3月26日;2016年3月4日,借款50万元,期限至2016年5月3日;2016年7月20日,借款50万元,期限至2016年9月19日。上述四次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每次借款的年利率均约定为4.35%。2016年5月9日,被告以其保管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绿萤石藏品1件抵押给原告,担保债务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以其保管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蓝文石藏品1件抵押给原告,担保债务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上述抵押,双方到巍山县监管局办理了巍市监动抵字(2016)第02号、0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2018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借款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上述借款本金350万元,期限延期一年,即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425152.08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仍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同时约定,被告以其存放于巍山县南诏地址博物馆内的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8件藏品抵押给原告,其中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4件抵押物由被告委托中华民间藏品鉴定委员会进行了评估。上述38件抵押物,拍摄照片造册后经双方盖印确认,协议约定由巍山县旅投公司监管。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到期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以其海百合化石、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8件藏品提供抵押,关于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供抵押的海百合化石,其提供的评估证书载明类型为生物化石,依据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转让等不得违反该规定,原告要求对该海百合化石进行拍卖、变卖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余37件抵押物,原告要求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25152.08元,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如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绿萤石、蓝文石、辉锑矿等37件藏品(以双方盖印造册确认的抵押物图片为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巍山县南诏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1元,减半收取19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黄永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