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27民初884号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086368008B。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文清巷32号。
法定代表人:芮建雄,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朱亦斌,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及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668253892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巍山县。
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巍山县。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芮建雄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要点:1、要求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40000.00元。2、要求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共计拖欠的资金占用费531587.00元,2021年8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32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3、要求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答辩要点:我公司向原告借款3490000.00元是事实,已经归还了250000.00元,尚欠3240000.00元也是事实。我公司建了一个蔬菜大棚种植蔬菜,借款也用于种植蔬菜。我公司愿意归还原告借款的,公司也是正常运转的,请求原告给我公司2年的时间来分期归还这笔借款。
被告***答辩要点:公司的创始人、法人都是我,本案中,我愿意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巍山县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以实际借款(单据)金额为准,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0天,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7‰,固定利率,使用时间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借款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三倍(21‰)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后,原告通过支票方式向被告公司支付借款合计3490000.00元(1、2019年10月24日,支付借款850000.00元;2、2019年11月1日,支付借款2640000.00元)。2020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公司先后向原告借款3490000.00元,截至2020年5月8日尚欠原告3490000.00元,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所欠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50000.00元(2020年6月9日归还100000.00元,2021年5月21日归还50000.00元,2021年8月27日归还100000.00元),余款3240000.00元至今未归还,未支付资金占用费。2021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二被告对上述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无异议,被告***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到期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按月利率7‰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未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40000.00元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的资金占用费531587.00元,合计3771587.00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2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告***对上列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72.00元,减半收取18486.00元,由被告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王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石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