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27民初856号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086368008B。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文清巷32号。
法定代表人:芮建雄,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朱亦斌,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及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3467192746。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南诏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殷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日生,白族,高中文化,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巍山县。
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生,白族,高中文化,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巍山县。
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芮建雄、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丽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要点:1、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05000.00元。2、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的资金占用费848913.33元,2021年10月28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本金4305000.00元,月利率7‰计算支付,直至借款本金支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要点:原告陈述向其借款4375000.00元是事实,其中4275000.00元是打到我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增标畜禽养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巍山县合作村委会鉴华天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00.00元是打到我公司的账户上。到目前为止归还了70000.00元。原告要求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305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没有意见。
被告***答辩要点:原告陈述的是事实,我是为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案的债务进行担保,我愿意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巍山县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19年6月21日,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借方: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以实际借款(单据)金额为准,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0天,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7‰,固定利率,使用时间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借款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三倍(21‰)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方式向被告公司及被告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合计4060000.00元(1、2019年6月21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增标畜禽养护农民专业合作社1350000.00元;2、2019年6月22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增标畜禽养护农民专业合作社1450000.00元;3、2019年6月24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合作村委会鉴华天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60000.00元;4、2019年6月25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合作村委会鉴华天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00000.00元;5、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0元)。2020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公司先后向原告借款4060000.00元,截至2020年5月8日尚欠原告4060000.00元,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所欠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2020年7月6日,被告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乙方向甲方借款315000.00元,用途:生产、经营,按乙方委托,甲方将借款发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9月4日,资金占用费为每月7‰,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丙方自愿为乙方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自愿对借款本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借款315000.00元(1、2020年7月6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增标畜禽养护农民专业合作社196000.00元;2、2020年7月6日,支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巍山县合作村委会鉴华天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19000.00元)。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7万元(2021年5月8日归还10000.00元,2021年10月28日归还60000.00元),余款4305000.00元至今未归还,未支付资金占用费。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无异议,被告***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到期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按月利率7‰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未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巍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305000.00元及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10月27日的资金占用费848913.33元,合计5153913.33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30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告***对上列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4元,减半收取23507元,由被告巍山县净圆熏香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王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石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