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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卓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15732号
原告西安卓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卓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卓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铁 虹  
书 记 员     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