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鼎龙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955号 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国际汽车机电城1号商铺B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座9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晓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芝   若 书 记 员 开力比努尔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