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955号
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国际汽车机电城1号商铺B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座9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新赛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晓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芝 若
书 记 员 开力比努尔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