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8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8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资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反诉、申诉、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