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琼72执13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麦哲伦旅业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琼7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72执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春 妮
审 判 员 莫 雄
审 判 员 陈 运 洪
法官助理 林 志 飞
书 记 员 林志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