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武,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熊 莉
审 判 员  徐光辉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菁菁
书 记 员  胡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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