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981民初213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船舶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履行该份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所形成的诉讼,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全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