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财保11号
申请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IAGYACHTSGROUPLIMITED存留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余额(全部执行款扣减申请人基于珠仲外字(2018)第20号裁决书对IAGYACHTSGROUPLIMITED享有的债权后余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798000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向本院提交1087319192021001246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因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珠仲外字(2016)第16号裁决书,IAGYACHTSGROUPLIMITED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粤04执582号,该案中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人民币40914534元存至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因IAGYACHTSGROUPLIMITED未履行珠仲外字(2018)第20号裁决书,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粤04执407号,该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IAGYACHTSGROUPLIMITED在本院(2020)粤04执582号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以人民币26006966.81元为限。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IAGYACHTSGROUPLIMITED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号为珠仲外字(2021)第28号,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IAGYACHTSGROUPLIMITED在本院(2020)粤04执582号案件中执行余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798000元为限。
冻结被申请人IAGYACHTSGROUPLIMITED在本院(2020)粤04执582号案件的执行余款。上述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4798000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管文超审判员庹佳审判员***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