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2民初1223号
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阳大道268号汇景雅苑C栋首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海棠路3230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59.30元,减半收取计55,279.65元,由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乐
审判员闫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