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2民初698号
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060610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市河道事务中心(原名:重庆市河道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水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4598P。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河道事务中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河道事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