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49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跃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杏香,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学军
人民陪审员 许迪平
人民陪审员 覃锐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夏 晨
书 记 员 全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