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72民督1号
申请人: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妈湾大道10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号-1。
法定代表人:阎功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赟,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并发出(2020)辽7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于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5月19日再次提交补充异议说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债权债务所涉金额及管辖问题均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辽7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申请费2501.98元,由申请人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