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5民初318号
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旭。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旬。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生。
第三人:史晓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史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内蒙古方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李英爱
人民陪审员 韩莲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