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刘**贤,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2-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 金 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