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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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刘**贤,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呼伦贝尔市盛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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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 金 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