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宁县大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民初1543-1号 原告:绥宁县大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湖南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86#*****11#楼0104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PEJFF3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绥宁县大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湖南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绥宁县大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宁县大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玉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