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18060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保和乡天鹅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1栋27层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聚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0元、保全费2,645元,均由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