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22民初2652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蒋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佳桥村、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