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升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捷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民初7079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回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宏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62754482X。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