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C座十三层D区。
法定代表人:郭让富,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字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77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