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信联云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991号 原告:北京信联云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9层1**10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联云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云网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信联云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1、退还全部合同款261.31万元;2、支付违约金130655元;3、支付上述款项的孳息(自200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贷款利息计算);4、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市怀来县G239国道、S241省道等新建通信管道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所有管道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全部竣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交付信联云网公司,逾期交付超过60日的,信联云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应在收到解除通知7日内退还信联云网已付全部款项,并按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信联云网公司已依约分阶段支付了**公司相应费用累计261.31万元,但**公司未能依约建成管道完成管道交付。到2021年9月刚完成约一半的工程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信联云网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公司对涉案工程组织工人进行建设施工,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的约定管辖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工程位于***怀来县,故应由***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市怀来县G239国道、S241省道等新建通信管道转让合同》,但**公司在签约前需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在履行合同时需组织人员、提供机械实施挖掘沟坑(土方工程)、装拆模板、钢筋加工、混凝土浇筑、砖、混凝土砌块砌筑、地基处理、管道铺设等具体施工任务,并按建设部批准并发布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的国家标准(该规范是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监理、随工验收、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文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进行竣工验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本质特征,故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中虽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合同中约定“地址:***怀来县要S241道路(沙城收费站-存瑞乡瑞北数据中心)4孔、怀来县G239(京藏高速K110+100-存瑞乡瑞北数据中心)4孔、陈黑线(沙城东收费站-存瑞乡瑞北数据中心)通信管道2孔”,故本案应由***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处理。**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