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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某某五金商店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1609。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五金商店,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隍庙街**div> 经营者:***,该商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五金商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