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1609。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五金商店,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隍庙街**div>
经营者:***,该商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五金商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